為增加都會區開發基地的保水能力,本市在民國94年即開始針對公共設施用地提出開發保水規範,於公共建設部分推動公園綠地、停車場、體育場館、校園等設置具保水、透水及入滲功能設施,依據「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規定,於符合一定條件其開發面積達8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照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進行促進水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並送本處列管,藉以分攤集水區之地表逕流,對於降低地表逕流及減緩雨水下水道負荷,或是調整微氣候降低都市熱島效應,提供相當程度之效益。
本處自102年起更進一步將逕流管制對象擴大至一般建案,頒布實施「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要求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透過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應符合最小保水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0.078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及最大排放量(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0.0000173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開發單位應自行負擔並控管因其開發所增加之地表逕流量。期能透過整合民間力量公私協力共同努力,以積少成多聚沙成塔的精神,逐步提升本市防洪容受度。
自本處102年推動「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以來,截至112年8月共約有1,602件開發案,完工後可分擔達約39萬立方公尺雨水貯留及調節空間,可說是臺北市防洪排水系統最堅強的盟友及後盾。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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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9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市議會三讀通過 |
101.2.16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36360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二十六條 第 八 條 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水利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 第 九 條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流。基地使用人對依第一項規定而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 第 十一 條 第八條至前條所需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得由水利處委由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及查驗。 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 訂立罰則 |
102.1.1 | 實施【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 |
102.1.30 | 頒布【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
102.10.8 | 頒布【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
103.3 | 開始執行流出抑制設施委外審查作業,追朔至 102 年 10 月 8 日後取得建照之案件 |
104.5.15 | 採基地開發面積 150m2 以下為免適用範圍門檻,排水計畫送審時間同意延後至申請基礎版勘驗前審查 |
105.7 | 執行「全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設計檢核及效益分析」研究案, 增加不同樣態設計圖及參考手冊,檢討執行成效 |
106.10.1 |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改採基地開發面積 300m2 以下為免適用範圍門檻,綠建築相關保水設施之保水量體得納入基地計畫保水量一併檢討,但納入量以所需貯集滯洪量之 20%為上限 |
107.5 | 修訂流出抑制設施排水計畫簽屬責任區分表;屋頂版勘驗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表」 |
108.12.20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行為,比照「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提高最小保水量體為0.109m3。 |
110.6.15 |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推動 E 化作業,修正【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簡化審查及查驗流程,採網路申辦便民服務 |
111.10.1 | 更新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之計算表格、設計參考手冊及臺北市排水案件管理平台審查及查驗文件更新 |
科室 :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聯絡人:謝小姐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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