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擋水牆
- 59年3月奉行政院令在防洪治本計畫尚未定案以前,由臺北市擬具可行性治標方案,先行辦理,期能於颱風季節前完成。為其新生北路以東、民族路及民權東路以南、撫遠街以西,較低漥地區內防洪功能,完成基隆河左岸臨時擋水牆8501公尺(撫遠街擋水牆1703公尺、民權東路擋水牆2240公尺、民族路擋水牆2458公尺),增建4座抽水站(松山、撫遠、敦化、松江),預計防洪功能不超出芙勞西颱風時中山橋水位加50公分。
- 60.5.13府工二字第18148號公告,本府擬訂本市撫遠街及南京東路底擋水牆計劃乙案茲准內政部60.4.16台內地字第407079號函復業經核定
- 74年撫遠擋水牆加高工程:全部為RC擋水牆,全長1,700公尺,平均加高2.6公尺。
松山堤防
- 高速公路臺北內湖段全長4公里,已於62年8月開工預定66年完工,為配合高速公路之興建,本府先後以63府工一字第11885號及64府工養字第05247號函經濟部將松山、大直堤防於65.66年度內興建。經該部64年02月14日召集行政院、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水資會及本府有關單位代表開會研商,慎認確有必要,否則基隆河發生洪水時,水流將由高速公路部分流入臺北市,但高速公路之路基有遭受沖毀之慮,且增加機場等區淹水面積,故獲致結論由本府迅將該項計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經本府於64.04.22以64府工養字第17908號函專案報院,再奉行政院64.07.12以台64經5120號函複本府核示為配合高速公路工程,松山堤防應列為第一優先。
- 松山堤防堤線位置係依照經濟部水資會59年6月所編"臺北地區防洪治本計劃檢討報告"及本府64.04.22以府工養字第17908號函送行政院之"臺北市松山、大直堤防等防洪工程計劃書"所擬之堤防位置並配合新生北路現況及計劃路寬與高速公路松江交流道設計高程及大佳國小現址等因素而訂定,並採用200年發生一次洪水流量為計畫流量,堤頂保留1.5公尺之出水高。
- 計劃中之新生北路段堤防,係沿新生北路三段計劃道路寬15公尺之邊線興建,圓山段堤防有一部份在第三號公園保留地內,其用地經公園路燈管理處以65.06.26臺北市工公藝字第3772號函同意使用,大佳國小部份已辦理分割征收,至於大直橋高架段之堤防係利用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興建,亦經高工局以65.08.16路65-523-3(22)號函同意在案,其餘到內湖橋部份堤防則以高速公路路基做為堤防,並連接施工中之第一期擋水牆工程。
- 松山堤防新建工程:配合高速公路之興建,將高架橋部分施築擋水牆,防範基隆河洪水泛入市區,全長2524公尺,分3年完成,66年已完成臺北機場東側擋水牆644公尺,68年完成後續1880公尺及抽水站2座。
大直堤防
- 配合松山堤防完成興建右岸大直堤防,自中山橋經大直橋銜接內湖堤防,全長3466,堤後興建2處抽水站。
- 68.12.3府工二字第47005號擬變更大直部份風景區及住宅區農業區為堤防及抽水站用地
- 大直堤防堤線位置係本府工務局依照經濟部水資會66年2月所提"基隆河松山、大直、內湖堤防水工模型試驗報告"內之堤防佈置擬訂計畫堤線,並配合計畫道路採用鋼筋混凝土擋水牆,以200年頻率之洪水流量為計劃流量,堤頂保留1.5公尺之出水高使與對岸松山堤防同高。該大直堤防計畫堤線及用地範圍,業由本府報奉經濟部以66.10.5.(66)水29678號函核定並由本府以67.3.6.府工養字第45014號公告在案,並將配合堤防之興築,依據堤後集水面積之排水系統規劃,同時興建抽水站1座,俾減除積水之患。
- 大直堤防用地在大直橋下游部份現為風景區將沿現有北安路,及拓寬後明水路計畫道路外側,興築鋼筋混凝土擋水牆,而在大直橋上游部份用地係在住宅區及農業區,將依經濟部核定堤線及用地範圍興築擋水牆。
- 大直抽水站堤內及堤外用地現為住宅區,現有排水溝於將來廿公尺計畫道路開闢後有部份被劃定住宅區,惟該地區排水幹線可在計畫道路內設置排水箱涵導入抽水站以利抽排堤後排水。
- 大直橋下游段計畫興築擋水牆2,000公尺在北安路部份係沿現有道路邊緣興築,並以北安路兼作防汛道路而在拓寬後之明水路部份亦沿計畫道路邊緣興築,並以明水路兼作防汎道路。大直橋上游段計畫興築擋水牆1,466公尺,堤後設8公尺寬防汛道路及排水溝並新建抽水站1座。
玉成堤防
- 奉經濟部民國69年10月7日經(69)水34790號函同意核定玉成堤防堤線,並於民國70年11月30府工養字第56378號公告堤線位置。
- 基隆河左岸堤線(包括成美橋至成功橋段)已經由本府於71年3月3日府工養字第07135號公告,配合玉成堤防及抽水站的完成,可以發揮整體排水防洪效果
- 根據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玉成堤防係由麥帥公路一號橋(即南京東路五段底)上溯1,610公尺。其法線業經本府報請經濟部以69.10.7.經69水34790號函核准並由本府以70.11.30.府工養字第56378號公告。計畫沿10公尺寬計畫道路外興建擋水牆及在松山南港交界之三張犁截水溝出口段東側成美橋引道兩側設置抽水站貳座,目前都市計畫為公園保留地及綠地。
內湖垃圾山
- 內湖垃圾山位於基隆河南湖大橋下游右岸,於民國57年啟用,累積堆置量約350萬立方公尺,造成汐止地區之洪水位增加,故於民國74年關閉。依民國71年公告的基隆河計畫堤線,估計需清除200萬立方公尺的垃圾,已於民國103年清除完成。
72.2.9府工二字第02656號配合高速公路及松山、大直、內湖堤防修訂基隆河(麥帥公路與中山橋間)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 基隆河大直、內湖堤防位置,業經經濟部以66.10.05經(66)水字第29678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67.03.06(66)府工養字第4501號公告。
- 基隆河松山堤防(擋水牆)撫遠街段,本府以60.05.13府工二字第18148號公告,又奉行政院64.07.12台64經5120號函覆本府核示為配合高速公路工程,松山堤防應列為第一優先辦理,松山堤防圓山段本府以66.08.03(66)府工二字第30611號公告。本計畫地區有關禁限建之規定及建築物高度限制,除應按照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按照本府52.07.09府工字第32324號台澎地區軍事設施禁限建區域有關本市松山機場案及台灣警備總部57年謀徑字第7407號函台灣警備總部執行大直要塞區域與松山機場禁限建區修建案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78.8.25府工養字第351895號變更基隆河左岸(南港區),右岸(內湖區),自成美橋至南湖大橋之間農業區、綠地及工業區等為堤防、道路、抽水站、排水溝用地及行水區案
- 近年來南港、內湖地區發展迅速,新建住宅和工廠林立。由於這兩個地區靠近基隆河,地勢較低窪,每逢颱風期間,基隆河的洪水暴漲,河水倒灌,造成南港、內湖和松山地區嚴重水患,影響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城市的發展。受災的居民和台北市議會強烈建議政府優先籌措預算,著手改善這個問題。根據本府在71年3月3日的公告,包括玉成堤防和抽水站在內的基隆河左岸和右岸堤線的相關工程已經完成。為了發揮整體的防洪排水效果,需要將農業區等土地變更為堤防用地,以便進行征收和施工。
- 為了保護基隆河兩岸免受洪水氾濫,從成美橋(基隆河右岸)到成功橋至南湖大橋的河段沿岸,按照已公告的堤線興建堤防,兩堤之間則劃設為行水區。在堤外的高灘地部分,將進行整地並建設綠化的休閒設施。在堤內沿著堤防,將興建寬度為十公尺的計畫道路,同時也兼作防汛道路的用途(部分已公告的計畫道路將作為防汛道路使用),擬設置抽水站五處。
- 成功橋上游附近的基隆河部分呈蜿蜒曲折的河道,為了使水流順暢,將依照公告的堤線截彎取直。在南湖大橋下游的內湖垃圾山,本府環保局正在進行抗震樁工程,已加強其穩定性。在防汛道路遇到內湖垃圾山的區域,計畫沿著堤線順應地形高程進行爬越的施工,以確保不影響垃圾山的穩定安全,並保持該段河道流況斷面的現有平衡狀態。
79年9月14日核定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計畫,該計畫實施可使內湖堤防順利興建,構築基隆河完整的防洪體系。
- 右岸內湖堤防新築5635公尺,堤頂高程為200年洪水頻率之洪水位加1.5公尺出水高。左岸堤防除玉成堤防符合計畫提高外,松山堤防、高速公路路堤、撫遠街擋水牆及大直堤防等現有堤頂高程將一併加高,並加強堤腳保護。
- 79年11月17日經79水056744號函核定公告新內湖堤線,12月20日79府工養字第79071223號公告。
81.5.19府工二字第81030139號擬(修)訂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河道截彎取直後兩側土地主要計畫案
- 計畫範圍:成功橋以東、內湖垃圾山以西、南港重陽路以北、內湖50號道路及安康路以南附近地區
- 基隆河經截彎直後,其河川以南可供都市發展之土地約20公頃,就本計畫區內之區位條件、交通狀況考慮,擬計畫變更為住宅區與商業區,其中部分土地依未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由本府取得作國民住宅用地,供安置現住戶及公共工程拆遷戶使用。住宅區以低密度使用為原則,商業區以鄰里性階層之商業活動為原則,其區位、面積之劃設係配合全市辦理中之商業區通盤檢討而作考慮。
- 基隆河河川以北可供作都市發展之土地約15公頃,計畫全部變更為工業區,其使用擬以低污染性輕公害之工業為主,強度則以中低強度為原則。本段河道在整治前長約3.3公里,自七十八年度起其堤防後續工程併入中山橋至成美橋段基隆河整治計畫,將縮減河道約0.8公里。
- 本計畫區堤防外高灘地,將由本府配合內政部報院備案之淡水河系水域及水岸休閒遊憩設施發展計畫妥為規劃,作為市民休閒遊憩場所。
- 本地區堤防後續工程自78年度起併入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計畫,故本計畫應依行政院79.09.14.台七十九經字第二六九二號函核示:河道整治計畫地區原屬洪水平原,土地應維持低密度使用之原則辦理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