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提供使用辦理活動及訂定場地收費基準,並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使用場地以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本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或為其他特殊使用者,應向場地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使用。
其餘相關借用規定請詳讀末項須知
1、拍攝活動假日不外借
2、運動類用途球場借用場地請洽本府體育局
3、部分河濱公園內碼頭借用請洽本府公共運輸處,水面遊憩活動請洽觀光傳播局,本處僅提供周邊地坪區借用
行政區 | 公園 | 提供區域 | 保證金 (新臺幣:元) |
使用費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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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河濱公園場地廣場及道路 |
實際提供區域依現場會勘確認 |
3萬元 |
每日每1000平方公尺5000元(不滿1000平方公尺以1000平方公尺計算) 超過1000平方公尺每1000平方公尺加收2000元) |
科室:河川管理科
聯絡人:楊先生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2662
傳真電話:(02)2722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