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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9年針對淡水河防洪治本計畫修訂方案之原案與第1期工程完成之防洪效果,研擬臺北地區防洪計畫檢討報告,此報告建議基隆河治理保護區域為臺北舊市區、士林、石牌與北投等區域,對於未能保護之內湖以上地區,則採限制土地利用與開發;並針對上游5個分洪方案提出探討:

(一)甲案-堤防及大量浚渫:大量浚渫後,因有嚴重之回淤問題,必須藉不斷之浚渫,以維持河槽容量,財務上之負擔頗鉅。如兩次洪水接踵而來,前次之淤積移除不及時,仍有危險。

(二)乙案-高堤及浚渫:堤防之高度有其經濟上及技術上之限制,且高堤之危險性更高,堤後排水及橋樑加高等之配合,亦較困難。

(三)丙案-大漢溪改道塭仔圳:改變河性甚大,河水及潮水分流兩槽,單位河寬之流量相對減少,至淡水河及塭仔圳新河道均不能藉其水流之動力維持河槽之穩定,淤積嚴重,維持困難,且重估工費達新臺幣123億元,故不易實施。

(四)丁案-大漢溪部分分洪至塭子川:缺點約同丙案,且入口設於大漢溪坡度變化之河道,控制頗為困難。

(五)戊案-大漢溪及新店溪全部改道塭子川:變更河性最大,殊不可能。 

二、原計畫丙案之缺點,係另闢深槽之新河道,使中小洪水及潮水均行分流,而有嚴重之淤積問題,故考慮僅將原河槽不能容納而溢流部分之洪水,循天然溢洪流路開闢疏洪道予以排洩,其餘部分或中小洪水則仍流經原河,如此可使原來之河性變更最少,淤積輕微,而無不穩定之虞,且兩岸築堤約束,可減少洪水平原氾濫之面積,疏洪道內土地,仍可農業利用,故為缺點較少而認屬較可行方案。 

三、59年臺北地區防洪計畫建議方案內容,經濟部水資會就臺北地區防洪計畫各方案,經一年之研究、比較與檢討結果,認為開闢二重疏洪道較為可行,期將臺北橋河段不能容納之流量,經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天然溢洪路線開闢疏洪道,引至關渡出口,配合疏洪道之開闢,各地區保持合理之河寬及堤線,大部分築堤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