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水利工程多藉由興建堤防、護岸或雨水下水道等方式進行防洪,隨著都市快速開發及擴展,水道拓寬、堤防加高變得更加不易,必須調整過去完全以河道承納降雨逕流的思維,改由土地與河道共同承擔。為提升國土整體防洪韌性,政府於107年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針對極端降雨及人為開發引致的降雨逕流增量辦理減洪,降低區域淹水風險。
現行出流管制規定源自民國92年頒布的「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至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考量土地開發行為會造成排入河道之逕流量增加,進而超過河川、區排之容許流量,故要求開發單位自行承擔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為能落實出流管制制度,政府於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完備出流管制上位法源。
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1. 開發可建築用地。
2. 學校、圖書館之開發。
3. 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
4. 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之開發。
5. 機場之開發。
6. 遊憩設施及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之開發。
7. 殯葬設施及宗教建築之開發。
8. 發電廠、變電所之開發及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等設施之開發。
9. 掩埋場、焚化廠、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廢(汙)水處理廠之開發。
10. 農、林、漁、牧產品集貨場、運銷場所、休閒農場、加工場(含飼料製造)、冷凍(藏)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之開發。
11. 國防設施用地及其安全設施之開發。
12. 博物館、運動場館設施之開發。
13. 醫院、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開發。
14. 公園、廣場之開發。
15. 工廠之開發、園區之開發。
16.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
17. 遊樂區、動物園之開發。
18. 探礦、採礦之開發;土資場、土石採取之開發及堆積土石場之開發。
19. 住宅社區之開發。
20. 貨櫃集散站之開發。
2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開發行為致增加逕流量。
計畫階段
1. 義務人上經濟部水利署出流管制系統計畫申報專區登記,填寫案件相關資訊並取得系統案件編號。
2. 義務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出流管制案件申請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將相關文件函轉至主管機關。
3. 經主管機關行政審查同意後通知義務人於發文翌日起10天內完成審查費繳款,並請義務人來文(檢附收據)告知完成繳費。
4. 委託技師公會辦理審查,請義務人依審查意見進行修正,如經2次修正仍有缺失則予退件。
5. 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書後,義務人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版予主管機關。
6. 主管機關檢送核定本1份予義務人,並檢送核定本4份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施工階段
1. 義務人於計畫書核定3年內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2. 主管機關檢送開工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本1份予監造技師或受委託監造之機關(構),並副知義務人。
3. 主管機關核備後,義務人及監造技師依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辦理施工、監造,技師應製作監造紀錄和監造月報表(每月提送),作為施工督導查核參考依據。
4. 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完工。
5. 主管機關與義務人申報完工之30日內實施檢查,檢查合格者給予出流管制設施完工證明書。
維護階段
1. 義務人於每年4月前提送出流管制設施使用期間定期檢查紀錄表予主管機關備查,後續主管機關再行辦理監督查核事宜。
階段 | 系統案號 | 案件 | 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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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階段 | CR-OPL-010-111-0007 |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1小段120地號等9筆土地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建工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LR-OPL-003-112-0004 | 臺北市數位內容創新中心新建營運移轉案新建工程 | 緯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R-OPL-003-112-0005 | 臺北市立美術館臺北藝術園區擴建工程 | 臺北市立美術館 | |
LR-OPL-003-112-0007 |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小段234地號等9筆土地臺北市音樂與圖書中心新建工程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
LR-OPL-003-112-0008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心臟專科暨國際醫療大樓新建工程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 |
LR-OPL-003-112-0009 | 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88地號(T17街廓)辦公新建工程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LR-OPL-003-112-0012 | 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495地號等24筆土地辦公大樓都市更新案 |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階段 | LR-OPL-003-111-0001 | 臺北市第一果菜(含堤內中繼)及萬大魚類批發市場改建統包工程 | 市場處 |
CR-OPL-010-109-0005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3小段301-6等17筆地號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 |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 | |
LR-OPL-003-112-0002 |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671-6地號等52筆地號土地新建工程(111建字第0311號建造執照)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LR-OPL-003-112-0003 | 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91地號等1筆土地北士科T16街廓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 金仁寶總部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LR-OPL-003-112-0006 | 富邦人壽南港區玉成段新建工程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維護階段 | CR-OPL-010-109-0002 | 故宮北部院區南側藝文服務中心園區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 水利法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1.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公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
1.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804600500 號公告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104601710 號公告修正第14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260201640 號公告修正第12點至第1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1.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8046005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104601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7、8、9、10、18、21、27、28、33 條條文。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所需之計畫書、圖、表、文件格式
1.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820201910號公告。
2.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020217270號公告修正。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1.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80460051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
- 出流管制技術手冊
1.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916051660號公告。
科室:河川工程科
聯絡人:陳小姐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2657
傳真:(02)272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