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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處100年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0年8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時
開會地點:處長研究室
主 持 人:黃處長治峯 記錄:叢小燕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主席致詞:
本處是所有地方政府水利單位中唯一的二級機關,其他縣市府水利單位皆為一級機關的規模,但水利業務不因本處為二級機關而不被重視,尤其臺北市是財經政治中心之首都,我們肩負的責任更顯重大,過去二三年襲擊臺灣之颱風強度較弱,但不能因此而有所鬆懈,尤其近年來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異常變遷,午後雷震雨來的急促量多,所幸在同仁努力下都能化險為夷,未發生積淹水現象,為因應現在環境變遷,本處需不斷提升防洪排水技術,採用新工法及新材料機具,故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時,需特別謹慎,應事先查明有無涉及專利問題,避免爾後衍生侵權、綁標爭議,在此本人也高度肯定廉政會報防微杜漸之功能,從制度面提供興利、防弊之建言,適時化解可能危害機關清廉度之風險。
壹、廉政會報:
一、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二、工務局99年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工務科就編號一儘速推動試辦清疏工程清運車裝置GPS措施,並請設計科研擬納入契約規範;另因抽管科及景美抽水站於今年均發生失竊事件,請各科室主管就編號四轉知所屬同仁周知,加強轄管公共設施防竊管理,如遇失竊情形,應立即向警察單位報案派員處理,儘量提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向單位主管報告並通報政風室,並得函請警察局、分局協助加強巡邏,尤其是駐外單位,更應特別加強事前防範。其餘各項洽悉備查。
三、小組業務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市長及上級有關政風工作指示事項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二)本期端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99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
主席裁示:政風查察目的係為防止同仁觸法,俾即時導正、期前預防,請同仁應以正面態度積極配合。其餘各項洽悉備查。
四、政風室配合業務單位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五、業務單位推動政風工作報告
(一)品管及勞安科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品勞科協助工務所指導承攬廠商有關文書及勞安缺失之改正。
(二)抽水站管理二科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六、專案稽核執行暨改善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政風室報告:「本室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業務專案稽核暨改善情形」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七、專案報告(詳會議資料)
第一案:工務科報告
「案名:如何防杜疏浚工程弊端」(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土方工程技術性低,因施工較易,施工品質容易作假,應嚴防不良廠商超深開挖或越界盜採等圖利行為,對承辦疏浚工程人員應嚴加篩選,並應注意監辦人員之品德操守。
第二案:政風室報告
「案名:法務部廉政署設立說明」(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同仁周知。
八、政風案例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同仁周知。
九、討論提案:
(一)提案一(政風室提案)
案由:有關加強辦理採購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決議:照案通過;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新進人員參加採購作業基礎訓練,輔導新進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在職人員,並應持續參加在職訓練,精進採購專業知識。
(二)提案二(政風室提案)
案由:積極推動「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風專案」相關宣導作為。
決議:照案通過;請各科室主管轉知同仁勿涉足不正當場所,適時適地叮嚀同仁恪遵公務員倫理規定,以維本處良好形象。
(三)提案三(政風室提案)
案由:為因應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請各科室主管依業務特性宣導或研議防制策進作為。
決議:照案通過;請依政風室所提方案確實執行。
(四)提案四(河工科提案)
案由:為利工程發包後執行順遂,本科已於規劃設計階段將相關作業注意事項製作自我檢核表,並於各階段成立工作小組會議,以為因應。
河工科科長補充:因科內人員流動率大,造成設計專精人力不足,復因本處小型規模工程增多,廠商專業性恐有不足,增加本處能力負擔,為提升設計品質,減少變更設計機會,爰研擬設計檢核表、成立專責之審查小組,由正工程司擔任組長負責督導、審核,並建立單價資料庫供同仁參考,以防止不必要之設計,避免浪費公帑。
決議:照案通過;採條列式確認表可使審核人員逐項確認,避免掛一漏萬,希望其他設計科亦能仿效此一良好措施。
十、採購審查小組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貳、機關安全維護會報
一、市政會議、上級工作指示暨本處推動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二、安全維護重要工作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三、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四、提案討論
提案一(政風室提案)
案由:為加強民眾個人資料保護,重申本處增訂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民眾個人資料登錄(保護)注意事項」,請各科室加強宣導並據以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請各科室主管轉告所屬同仁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