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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處103年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3年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3年6月19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處長研究室
主 持 人:黃處長治峯 記錄:陳如婷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主席致詞:
本日羅委員因參加衛工處廉政會報,所以沒出席。本處廉政平臺實施成果很好,請各單位配合,有問題先解決,不要留給別人處理。
壹、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
一、若無法按圖施工者皆需簽報或辦理會勘,以留下紀錄;與廠商之間契約執行有問題隨時反映,儘量不要要求廠商配合免費施做,以避免積欠廠商人情。
二、請各單位主管轉達同仁,與廠商或利害關係人間避免有金錢往來、借貸,以免一旦事故發生時難以說明,也造成社會不良觀感。
三、有關公務行動裝置防駭防護,請資訊室持續瞭解新的資訊趨勢,如果有新的防毒軟體,提供各單位參考。
四、為解決抽水站前池異味問題,除即時反映上游管理單位,也要自立自強(如:本處已依各前池及當地環境施作繞流、加蓋、環保益生菌,自然農法方式等改善)。
五、防汛應變查核應落實,並重申機具、設備保養人員絕對不要紀錄不實,若發現紀錄不實將嚴懲不怠。
六、有關河巡隊河濱巡邏人員建置GPS管理系統案,請河管科加速檢討辦理。
七、疏浚工程之土方符合北士科要求的土質及規範,原則運入北士科。請總工程司審草圖時指定土方運入北士科,以減少土方運送衍生等問題。
八、餘洽悉備查。
貳、業務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上級有關政風工作指示事項
主席裁示:政風室若發現採購評選、開標相關法令有修正、不夠盡善盡美的地方,請適時提出。餘洽悉備查。
二、本期端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102年1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
主席裁示:
(一)依採購法洽原承商之下包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分包廠商須以在機關登錄者為限,請抽管一科、抽管二科留意。
(二)政風室仍有4案於查處中,請各單位配合。
(三)餘洽悉備查。
三、本期安全維護工作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四、本期公務機密維護辦理情形(102年1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參、配合業務單位執行作業情形(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依謝總工程司意見修改會議資料中「施工查核小組」為「施工督導小組」。餘洽悉備查。
肆、專案報告
報告一:業務單位推動政風工作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河管科
主席裁示:
(一)請河管科與河濱公園自行車租借站廠商研議進行電腦連線,以即時監督自行車租借情形。
(二)綠美化工程的監造工作已交給工務科辦理。工務科宜避免以執行土木工程的監造模式套入本案,以避免廠商不願承作或執行上發生窒礙之處。
報告二:業務單位推動政風工作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下工科
主席裁示:
(一)纜線附掛作業的精進作為檢討速度請加快、層面加廣,包含「如何落實查核監督」、「查核缺失如何處分」皆須調整,及檢討相關規定是否須檢修。請陳郭副處長督導,成立專案小組,法制人員、政風單位加入協助。
(二)餘洽悉備查。
報告三:自行興建疏濬船舶之可行性評估工作(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河川工程科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報告四:103年度上半年期「工務廉政平臺」實施成果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陸、政風案例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柒、提案討論:
提案一(資訊室提案)
案由:有關強化本處河川管理地理資訊系統內本市河防建造物附掛纜線功能,提請 討論。(詳會議資料)
決議:請河管科亦將其他收費業務例如電塔等研議納入地理資訊系統運作管理。
提案二(工務科提案)
案由:加強控管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過程及證明文件策進作為,提請 討論。(詳會議資料)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政風室提案)
案由:重申本處同仁面對司法調查時應注意事項及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提請 審議。(詳會議資料)
決議:照案通過。本案在工務局核定前,可先行mail給本處同仁參考。
提案四(政風室提案)
案由:擬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接待大陸人士或團體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提請 討論。(詳會議資料)
決議:若遇大陸人士及重要團體參訪本處,各接待單位請知會政風室;請抽管一科、抽管二科、下工科特別注意。
提案五(政風室提案)
案由:擬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職務輪調原則」(草案),請各相關科室據以訂定細則施行,提請 討論。(詳會議資料)
決議:本案涉及各位首長人事權,暫時不硬性訂輪調原則,若往後案內人員一再出問題則進行訂定。另請各單位主管參採,適時辦理輪調作業,除了防弊外也增加同仁歷練之機會。
捌、採購審查小組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玖、臨時動議
第一案(政風室提案)
案由:有關自辦設計監造案件,為有效相互查核勾稽以達防弊與防錯之目的,建請不宜由同科辦理,提請 討論。
主席裁示:涉及工程執行案件,依政風室建議辦理。如勞務採購等但經檢討由同一科辦理為佳者,需有交叉監督機制,即設計及監造不同股(管理站)辦理、驗收必須由其他科室人員主驗。
第二案(政風室提案)
案由:有關委外維修保養廢品之回收與處置,建請建立規範俾(ㄅㄧ)利有關單位遵循辦理,提請 討論。
主席裁示:由秘書室訂定辦法。請抽水站管理科及司機統計保養替換項目,由秘書室訂定須於保養汰換後集中拍賣項目。本案由主任秘書督導,並請政風室協助,惟訂定規定不要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