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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處102年第2次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2年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2年11月22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處長研究室
主 持 人:劉副處長進興 記錄:陳如婷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主席致詞:
謝謝政風室及各科室的努力;職作為政風室的督導長官,與曾主任談過,落實政風工作需心存善念、防範未然,不流於口號,秉持調整職務、毋枉毋縱及依法處理的預防步驟,不以懲處為目的,使本處各項業務皆能順利推動。
壹、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羅委員建議:
一、第3案有關在疏濬工程圍籬加設疏濬工程作業流程之告示牌,新設計之工程當可由設計單位納入;惟針對在建工程,如個案檢討有設置告示牌之必要,建議可洽請廠商設置,或以變更設計方式處理。
二、第8案有關河濱公園水溝改變材質問題,建議儘速檢討其適用性,俾利用於新設側溝。
主席裁示:
一、有關第3案,本年度在建工程多已結案,應於明年度新工程案合約內編列預算將告示牌納入並落實執行。
二、有關第4案土方抽查部分,請工務科研擬之方案於處長核定後落實執行,並將相關資料提供政風室。
三、有關第6案禁用Skype、Line部分,請各科室主管於科(室)會議中向同仁轉達,不得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輸機密或公務相關資料。
四、有關第8案,請河管科就塑鋼材質水溝蓋進行詢價,並評估水溝蓋全面改為塑鋼材質之可行性,簽陳處長後方可定案或結案。
五、有關第10案,請依處長指示修改合約,於下年度辦理。
六、餘洽悉備查。
貳、工務局102年6月7日廉政會報決議本處應辦列管事項(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
一、有關劍潭、雙園抽水站前池異味部分:
(一)就污染源部分請環保局、市場處加強取締。
(二)加強抽水站前池池底淤泥清除頻率。
(三)未來河工科進行新建抽水站設計時,考量前池需有機械自動清除池底淤泥設備。
二、餘洽悉,請各單位落實執行。
參、業務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市長及上級有關政風工作指示事項
主席裁示:依示辦理。
二、本期端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102年5月1日至102年11月30日)
主席裁示:本年度應財產申報人,請注意申報期限盡快辦理。餘洽悉備查。
三、本期安全維護工作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四、本期公務機密維護辦理情形(102年5月1日至102年11月30日)
主席裁示:採購案件開標作業相關保密規定,請納入本處內控檢查範圍內。餘洽悉備查。
肆、配合業務單位執行作業情形(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伍、專案報告
報告一:業務單位推動政風工作報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內部逐級反映訴求程序(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人事室
羅委員建議:
一、本報告所提之處理程序似只針對職工部分,故「目的」是否宜修正為「處置職工同仁或本處產業工會之訴求,......」,並與第四層處理程序呼應。
二、在「反映程序」第一層之「主任」,建議修正為「工務所主任」,以與第二層之科室主管區別;第三層宜改稱「主任秘書以上主管人員」。
三、「實施時間」宜敘明其時間。
主席裁示:請依羅委員建議修正內容,各科室若有建議請向人事室反映。
報告二:落實河濱公園花海工程施工及保活工作,免遭民眾反應及陳情 (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河川管理科
羅委員建議:
一、花海工程完工是否即為花海盛開?建議再審酌發布新聞稿之時機,亦可考慮在現場分階段設置告示牌。
二、「花海養護工程」建議刪除「工程」二字。
主席裁示:
一、提案內容應以政風相關為重點。
二、草花種植種類應配合本府相關機關(如:公園處、觀傳局)活動進行,並應注意花期及草花種植密度,以避免民眾質疑。
三、新聞稿發布,請參考羅委員意見辦理。
報告三:廉政平臺首期(102年)實施成果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請工務科提供承商之確實通訊地址。
報告四:辦理「防汛應變查核」專案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請工務科、下工科、抽管科依11月13日召開之會議結論落實辦理;制度面修正項目納入合約內,並於汛期前針對抽查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陸、政風案例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案例皆為本處實際發生案件,請各科室主管務必轉知同仁知悉,切勿再犯。
柒、討論提案:
提案一(工務科提案)
案由:為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辦理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之工程招標,於招、決標階段應採行之相關措施。(詳會議資料)
決議:於議會工程單價審過後即可辦理招標,請府會聯絡人拜託召集人,將單價排入優先審議範圍,以利發包順利。
提案二(抽管二科提案)
案由:試說未按圖說施工與偷工減料(圖利)之不同。(詳會議資料)
羅委員建議:偷工減料與未按圖施工之區別,建議再就法律觀點審慎檢討,以免與司法機關之認定不同而觸法。
決議:本案立意良好,請依羅委員、工務科及政風室意見,教育同仁釐清觀念,若因現況而未能按圖施工則依程序辦理設計變更。
提案三(品勞科提案)
案由:如何有效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弊端。(詳會議資料)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政風室提案)
案由:重申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4款等相關規定,禁止本處同仁與廠商或利害關係人間有金錢往來。(詳會議資料)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政風室提案)
案由:為提升本處公務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等)之資安保密防毒防駭防護,並執行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行動裝置安全注意事項」中安裝資安防護(防毒)軟體要求。(詳會議資料)
決議:
(一)協助公務行動裝置持有人安裝免費防護(防毒)軟體。
(二)請資訊室洽本府資訊局研議編列經費續辦。
提案六(政風室提案)
案由:請本處各車輛使用管理單位,依「車輛管理手冊」落實辦理。(詳會議資料)
決議:請本處駐外單位依規定辦理,如有不符合之處並請改正。
捌、採購審查小組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玖、臨時動議(政風室提案)
案由:建議河巡隊之河濱巡邏及工務所人員之防汛查核,建置採行GPS管理系統。
主席裁示:錄案辦理,請河管科會同資訊室研議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