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間:101年9月27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處長研究室
主持人:施處長建旭 記錄:徐維敏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主席致詞:
今天是本處101年度廉政會報,依據政風室本次提供之資料,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三點將修正得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為本會報之委員,故本次會報非常高興能邀請到羅前副局長做為本會報外聘委員蒞臨指導,希望羅委員本諸自身豐富經驗多多指導大家,提供相關寶貴意見。
壹、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有關第1項推動「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風專案」宣導案,基於預防重於治療,請各科室主管多加配合宣導,如遇有相關疑慮之同仁,應密切注意其生活動態並個別輔導。
羅委員建議:針對第8項清運車裝置GPS措施管制清運車部分,89年度曾配合內政部計畫而辦理類似措施,惟成效不彰,業者屢有推託懈怠之辭,故實際上能否裝機?器材設備由誰提供?清疏工程的清運車目前很多似使用回頭車裝載,是否能裝置GPS措施來管制?若干實際問題仍應詳實深入探討,以確定其可行性。
主席裁示:感謝羅委員的建議,這部分請河工科再檢討研擬。
貳、工務局100年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抽管二科補充說明第1項執行情形。其餘各項洽悉備查。
参、小組業務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市長及上級有關政風工作指示事項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二、本期端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100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
羅委員建議:
1、例如612萬芳抽水站事件,突顯資訊掌握之不夠迅速與明確,以致錯失於第一時間處理之良機,建議各科室主管應加強對資訊之掌握,才能在第一時間將完整正確之資訊提供予長官作為研判之基礎。
2、三節期間製作廉政海報張貼宣導,確實具有很大的成效。會議資料第10頁第1條第3款…「本期受理廉政登錄計11案」,建議可載明期間並做前後期案件數之比較,將會更完整明瞭。
3、會議資料第11頁第3條有關興革建議之18案是否可列出主要缺失及改革建議,供其他科室做為參考。
4、會議資料第14頁第3節第2條有關本處轄管設施遭竊之情形,除相關單位應加強預防外,亦應檢討為何遭竊之原因,將更有利於預防。
主席裁示:感謝羅委員寶貴意見,請各科室主管加強資訊之掌握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並應配合檢討遭竊之原因以利預防,並請政風室配合辦理,其餘各項洽悉備查。
肆、政風室配合業務單位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伍、專案報告
一、業務單位推動政風工作報告(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河管科
主席裁示:有關手搖三輪自行車租借部分,據悉租借率相當高,且聽聞仍有願意捐贈之人,請河管科加強聯繫;甲地租乙地還之服務請再評估是否需多加增設服務據點以利民眾使用;道路救援部分應配合宣導海報或設置標語讓民眾周知。
二、專案稽核執行暨改善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政風室報告:「本處監視錄影設施專案稽核報告」
羅委員建議:有關臺北抽水站網頁稽查發現站員不雅舉動之缺失,應再檢討確認遠端監控之必要性及網頁觀看權限。現在該網站屬公開網站,但議員曾於議會質疑此一公開網站是否有侵害站員隱私之疑慮,及是否僅公開予里長等特定權限之人觀看,故宜再深入檢討。
主席裁示:政風室之專案稽核報告目前分會各科室表達意見,請主任秘書邀集各科室就系統整合管理維護等問題討論可行性。
三、本市河川疏浚流程防弊機制簡介(詳會議資料)
報告單位:河川工程科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四、「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說明
報告單位:政風室
主席裁示: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同仁周知。
陸、政風案例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同仁周知。
柒、討論提案:
(一)提案一(工務科提案)
案由:有關本處辦理河川疏浚工程之餘土運棄管制。
楊副處長建議:就保護同仁之立場,書面訂定部分應彈性為佳,至於管理及計價部分則應嚴格把關。
羅委員建議:建議將第1項第3點文字修正為「…在未修復操作正常前,除經甲方同意另以其他錄影設備錄像外,…」,俾留有甲方趕工時之彈性調整空間,以利實務工作。
李科長建議:錄影設備常有損壞障礙之情形,建議可考量遠端監控機制以補不足。
王主秘建議:就第2項第2及第3點監造廠商應做好聯單之管制並就聯單內容確實填寫部分,應要求確切落實,目前有些土資場仍係使用長條單而非五聯單,應請監造廠商注意執行。
劉副處長建議:可將河川疏浚及餘土運棄分割處理管制,可更有效的防止弊端發生。
決議:請工務科就與會之意見再行檢討更臻完備後,另行簽報。
(二)提案二(品管勞安科提案)
案由:有關提升本處工程材料設備品質,加強取樣送驗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請同仁詳加落實。
(三)提案三(下工科提案)
案由:為提升本處委託技術服務設計品質,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河工科補充:請各科室於設計階段主動參與並提供執行面之建議,以利整合落實於契約內容。
決議:照案通過;請各科室配合執行。
(四)提案四(政風室提案)
案由:建請加強設計、監造廠商之契約責任,並落實驗收作業,俾免工程業管科受有違弊之質疑。
羅委員建議:應先檢討履約管理要點內是否尚有規範不足之處,並整合常見之缺失及相對應之罰則,以利同仁引用。
決議:請工務科彙整檢討是否需新增罰則,並應詳加落實驗收作業。
(五)提案五(政風室提案)
案由:擬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危安及陳情請願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草案。
羅委員建議:1、建議將第2條第1款第2項之文字修改為「…,或危害程度輕微尚未至人員受傷…」。
2、第3條第2款「…應立即陳報處長及協調相關…」及第4條「經常與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建議明定由何職位負責。
3、通報表部分建議加入「通報單位」及「已做處置」之欄位。
4、建議本案仍由政風室匯集各科室意見後再做細部討論。
決議:請主任秘書整合秘書室及政風室之相關意見,專案簽報後再行實施。
(六)提案六(政風室提案)
案由:監辦採購案件時,請確認投標廠商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以免遭受裁罰。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工務科於開標記錄之制式表格上加註已宣達提醒並確認無違法之情形。
(七)提案七(政風室提案)
案由:修正本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三點案。
決議:照案通過。
捌、採購審查小組執行情形報告(詳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洽悉備查。
玖、臨時動議(政風室提案)
案由:為善盡防災職務,維護市民身家財產安全,請加強宣導禁止兼職之規定,並請清查所屬人員兼職情形,嚴格要求立即改善案。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請各科室配合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