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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埋設管線、施設休閒遊憩設施之處罰為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 聯絡人:邱奕龍
  • 聯絡電話:1999#8183
  • 發布日期:97-06-23

1.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埋設管線,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2第7款處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3.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休閒遊憩設施,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