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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或超大豪雨期間,滯停堤外車輛之處理方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 聯絡人:值班室(上班時間)
  • 聯絡電話:2532-7494
  • 發布日期:97-07-11

鑑於颱風或超大豪雨期間車輛停放於本市堤外停車場,若未及時疏散駛離,恐有造成車輛遭水淹或沖走,而致阻塞水道、妨礙水流、損毀橋梁或堤岸設施等之顧慮,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除本府未於車輛開始拖吊二小時前發布訊息免予處罰外,其餘未依規定者,由本府警察局逕行拖吊移置堤外滯停車輛到其他安全場所保管。至於拖吊順序部分,則以工作順暢之原則,採由外向內隨機拖吊方式辦理,並自無越堤道路之區域先行拖吊,而後再拖吊有越堤道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