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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是否可設置構造物?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 聯絡人:值班室(上班時間)
  • 聯絡電話:2532-7494
  • 發布日期:97-07-11

依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水利法第92條之3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