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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帳篷、棚架等設施之處罰為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 聯絡人:邱奕龍
  • 聯絡電話:1999#8183
  • 發布日期:97-06-23

1.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2.搭設帳篷、棚架等設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4款,依同法第 16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