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2.搭設帳篷、棚架等設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4款,依同法第 16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
1.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2.搭設帳篷、棚架等設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4款,依同法第 16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