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市河濱公園停放車輛規定及裁罰金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 聯絡人:值班室(上班時間)
  • 聯絡電話:2532-7494
  • 發布日期:97-07-11

本市河濱公園除停車格外,餘皆禁止停放車輛,違反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另停放設有禁止停放之標誌標線或自行車道車輛,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