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河濱公園除停車格外,餘皆禁止停放車輛,違反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另停放設有禁止停放之標誌標線或自行車道車輛,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