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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處103年度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決議及裁示事項分辦表

一、有關強化本處河川管理地理資訊系統內本市河防建造物附掛纜線功能。
決議:請河管科亦將其他收費業務例如電塔等研議納入地理資訊系統運作管理。
二、加強控管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過程及證明文件策進作為。
決議:照案通過。
三、重申本處同仁面對司法調查時應注意事項及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決議:照案通過。本案在工務局核定前,可先行mail給本處同仁參考。
四、擬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接待大陸人士或團體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
決議:若遇大陸人士及重要團體參訪本處,各接待單位請知會政風室;抽管一科、抽管二科、下工科特別注意。
五、擬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職務輪調原則」(草案),請各相關科室據以訂定細則施行。
決議:本案涉及各位首長人事權,暫時不硬性訂輪調原則,若往後案內人員一再出問題則進行訂定。另請各單位主管參採,適時辦理輪調作業,除了防弊外也增加同仁歷練之機會。
六、有關自辦設計監造案件,為有效相互查核勾稽以達防弊與防錯之目的,建請不宜由同科辦理。
決議:涉及工程執行案件,依政風室建議辦理。如勞務採購等但經檢討由同一科辦理為佳者,需有交叉監督機制,即設計及監造不同股(管理站)辦理、驗收必須由其他科室人員主驗。
七、有關委外維修保養廢品之回收與處置,建請建立規範俾利有關單位遵循辦理。
決議:由秘書室訂定辦法。請抽水站管理科及司機統計保養替換項目,由秘書室訂定須於保養汰換後集中拍賣項目。本案由主任秘書督導,並請政風室協助,惟訂定規定不要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