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處100年度廉政會報暨安全維護會報決議及裁示事項分辦表
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有關加強辦理採購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請各主管加強宣導新進人員參加採購作業基礎訓練,輔導新進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在職人員,並應持續參加在職訓練,精進採購專業知識。
二、為積極推動「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風專案」相關宣導作為案。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請各科室主管轉知同仁勿涉足不正當場所,適時適地叮嚀同仁恪遵公務員倫理規定,以維本處良好形象。
三、為因應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請各科室主管依業務性宣導或研議防制策進作為。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請依政風室所提方案確實執行。
四、為利工程發包後執行順遂,於規劃設計階段將相關作業注意事項製作自我檢核表,並於各階段成立工作小組會議,以為因應。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採條列式確認表可使審核人員逐項確認,避免掛一漏萬,希望其他設計科亦能仿效此一良好措施。
五、請儘速推動試辦清疏工程清運車裝置GPS措施。
主席裁示:
請設計科研擬納入契約規範。
六、因本處駐外單位相繼發生失竊事件,請各科室主管加強轄管公共設施防竊管理。
主席裁示:
遇失竊情形,應立即向警察單位報案派員處理,提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及加強巡邏,並通報政風室,尤其是駐外單位,更應特別加強事前防範。
七、為提高工程品質及降低勞安缺失率,請協助及指導文書與勞安缺失事項。
主席裁示:
請品勞科協助工務所指導承攬廠商有關文書及勞安缺失之改正。
八、為防杜疏浚工程弊端,應嚴防不良廠商超挖或越界盜採等圖利行為。
主席裁示:
請承辦疏浚工程人員嚴加篩選,並應注意監辦人員之品德操守。
九、為加強民眾個人資料保護,重申本處增訂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民眾個人資料登錄(保護)注意事項」,請各科室主管加強宣導並據以施行。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請各科室主管轉告所屬同仁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