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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應經許可使用之行為宣導

  • 發布日期:98-07-24

  1. 河川區域舉辦活動如需搭設棚架、帳棚、舞臺,應依水利法向水利工程處申請許可。
  2.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4小時內,應將停放在河川區域內車輛及放置各項設施、物品撤離,這不僅可以保護自身的財產,更可維護我們的家園安全。
  3.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4小時內,應將停放在河川區域內車輛撤離,本府將會依實際情況宣布開始關閉疏散門及拖吊移置車輛時間,並自開始拖吊移置車輛時仍未撤離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處罰。
  4. 河川區域繪製文字、圖案、設置告示牌、物品轉運站、休閒遊憩、運動設施、攤位、輕食服務、臨時性棚架、舞臺、放置貨櫃、崗亭、儲物櫃或其他儲物設施,應依水利法向水利工程處申請許可。